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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先合同义务,合同法规定的先合同义务有哪些?

佛山律师罗光飞

 

      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了交易,从第一次接触到达成协议期间应该履行的义务,因为是合同成立和生效之前的义务,故称之为先合同义务。

      合同法上的先合同义务主要规定在合同法第42和43条。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为了控制风险,为自己权利保留相关的证据,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和其他重大交易时建议在第一次接触时双方签署备忘录较好,是合同法律风险控制的必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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