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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本想把店面转租他人赚取更多租金,没想到租金没拿到反而要赔给人家双倍的定金,虽然事情在法官的调解下得到了解决,但张某至今仍后悔不迭。

  张某在某商场拥有一间店面房,于2008年4月始出租给王某经营使用,约定年租金25000元,租期三年。今年5月,一直从事服装生意的包某找到张某,提出在王某的租期届满后,愿意以32000元的年租金继续租用五年。面对如此优厚的条件,张某心动了,决定先与包某谈妥租赁事宜。于是双方依约签订了租赁协议,包某支付定金10000元。现承租户王某得知后,立即找到张某,要求优先继续承租。虽然张某与王某的租赁协议中并未对优先承租事项进行约定,但张某对自己未征求王某意见,直接将房屋出租他人一直心存愧疚。同时得知,王某与包某之间一直存在争议,觉得此时不宜将房屋续租他人,于是决定与包某解除租赁协议。然而,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包某坚决要求依协议履行。最终,张某只能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其与包某签订的租赁协议。

  了解到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后,承办法官觉得,合同除须在自愿的前提下订立外,最好也在自愿的前提下履行。依照双方目前剑拨驽张的关系,且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原租赁协议不宜再继续履行。经多次调解,法官分别向双方释明了法律的规定及其中的利弊关系,最终双方一致同意解约,由张某向包某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

  法官提醒: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当事人意图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除需征得对方的同意外,还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我国《合同法》第115条明确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人们在日常生产生活中,需与他人签订协议时,一定要认真思考,合理商定双方权利义务,三思而后行,切勿因一时冲动而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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