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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建成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导致购房人在支付对价后无法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日前,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入住购买房屋,却迟迟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状告被告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过户手续,却因被告尚未取得房产证,被法院驳回。

    1997年1月,被告易某华、陈某娇与原告王某前订立合同,约定被告将正在建筑的坐落于霞浦县松城镇龙首路南段东小区160号(现为松城街道南洋新村南区12号)房屋,以总价款75000元卖与原告。原告于1998年至2001年陆续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两被告将建成的房屋交付原告入住使用,并立下卖断契一份给原告,但至今两被告未领到该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霞浦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被告交付了房屋。由于被告尚未取得该房屋的产权,无法履行协助过户义务,原告请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该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切不可轻信卖房者承诺过户的言辞,应审慎考量所购房屋“两证”是否齐全,卖房者是否实际所有人等情节,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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