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诚信,竭诚为您服务!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合同纠纷

南京婚姻法知名律师

来源:南京合同律师 网址:http://www.nbhtjfls.com/ 时间:2021-06-21 20:06:51

分享到:0

  现在有很多人在结了婚以后发现双方并不是那么适合,就会选择离婚,因此目前离婚率也在逐渐升高。所谓离婚,其实就是解除婚姻关系。而在协议离婚中,抚养费就是需要考虑的重点问题。那么,离婚抚养费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离婚抚养费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司法解释,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首先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无论是协议还是判决,都应以三个方面的因素为确定依据:一是子女成长的实际需要;二是父母双方的实际承担能力;三是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即使是父母双方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法院也应查实双方是否符合上述依据,否则,影响子女健康的应不予准许。确定子女抚养费有以下3种具体的计算方法:第一,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承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第二,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第三,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确定小孩抚养费支付数额的一般原则

  1、子女的实际需要原则

  我国《婚姻法》在解决子女抚养问题时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在父母离婚后,受伤害最大的往往是未成年子女。因此,在离婚诉讼确定抚养费的数额时,法官一般会优先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同时还会参照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避免在父母离婚以后子女的生活质量明显下降。

  2、尊重父母共同意愿并法院适当调整原则

  父母离婚后,无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父母经平等协商,可就抚养费的多少、支付期限、支付方式、出现问题的处理方法等协商达成协议,如果该协议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的,法院一般应予准许。但由于抚养费协议关系到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在父母达成一致协议的基础上,法院仍具有审核的义务,如果协议约定的抚养费数额明显过低,子女的基本生活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或协议有其他不利于子女的,法院一般不予准许。

  三、抚养费如何履行

  1、一次性给付

  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2、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如果上述理由发生以后,不抚养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费用,由抚养一方承担,显然不太公平。当然,无论生活费、教育费都应从实际出发,对于涉及数目较大的,必须由双方协商确定,否则将由决定的一方个人承担。现在较为突出的是择校费。如农村孩子送到贵族学校学习。一次性要交五万、十万元,都应由双方协商费用如何承担。

联系方式CONTACT INFORMATION

  • 刘睿
  • 手机:13813990202
  • Q 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邮箱:13813990202@163.com
  •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新城科技园国际研发总部园4A栋14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