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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下面,以供大家参考。

   【房屋的瑕疵担保内容】

   物的瑕疵是指出卖人就其出卖的标的物的品质、价值、效用上所存在的表面或隐蔽瑕疵。作为买卖的标的物,房屋的瑕疵可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

   房屋的价值瑕疵。如房屋为海沙屋,雨季来临时墙面易受潮;如房屋里曾经发生凶杀案,基于民间习俗的关系,价值大幅下降,在此情形,房屋有价值瑕疵。

   房屋的效用瑕疵。房屋的效用分为通常效用与约定效用。房屋的通常效用,是指房屋的通常使用功能;房屋的约定效用,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使用功能,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虽未约定,但双方明知情形也可认为是对房屋的效用进行了约定。

   效用方面的瑕疵,应当根据主观和客观的具体情形来确定。如买卖的房屋,究竟是为自己长久使用还是以拆除重建为目的,除了应当考察当事人主观意思外,还可参酌房屋买卖的价金多寡(与市场同类房屋相比较)来确定。

   房屋的品质瑕疵。品质,主要指标的物的质量。《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该条即是对标的物品质瑕疵担保义务的规定。

   【瑕疵担保责任的成立要件】

   一般认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成立须具备如下条件:

   物的瑕疵在危险负担转移时还存在。关于危险负担转移,《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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