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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发布《邮电企业经济合同管理规定》的通知 (邮部〔1995〕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部属总公司现将《邮电企业经济合同管理规定》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邮电企业经济合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五日附件:邮电企业经济合同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邮电企业经济合同(以下简称为合同)管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预防合同纠纷,促进邮电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县以上邮电通信企业、非通信邮电企业和多种经营企业(以下均简称为企业第三条订立合同,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履行本规定的程序合同条款应该明确、完备;形式符合法定要求第四条合同管理实行综合部门管理和承办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企业的法制工作机构是合同综合管理部门。企业内部的合同承办部门是合同的具体管理部门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应对企业合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第五条合同综合管理部门的职责(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拟定本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三)参与企业重大合同、涉外合同的可行性研究、谈判和文本的起草工作(四)对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提出审查意见(五)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对履行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六)参与处理对外合同纠纷,主持所属单位之间合同争议的调解(七)负责合同报表的统计、综合分析和报送工作(八)负责对合同承办部门进行指导,对相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第六条合同承办部门的职责(一)负责合同相对方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的调查(二)具体负责所承办合同的谈判(三)负责起草合同文本,保证合同的可行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四)负责合同的履行,解决履行中出现的问题(五)负责向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报送合同统计报表及有关资料,反映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六)管理本部门的合同档案第七条合同承办人员必须经过合同法和有关法律知识的培训,掌握有关业务知识合同承办人员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原则,遵守纪律,杜绝各种不正之风,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第八条重大合同和涉外合同文本,应在计划、财务、审计等部门进行必要的专业审查后,送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审查核定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审查的重点是(一)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缔约能力(二)合同条款内容的完备性、合法性(三)合同应履行的审查手续第九条合同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也可以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企业有关人员代理签订。签订合同,应由签约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者企业公章代理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的,签约人应持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的范围内签订合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由合同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第十条对资信不明或资信状况不好,又无可靠担保单位的,不得与之签约第十一条企业应建立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制定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一个企业有两枚或两枚以上合同专用章的,应对合同专用章统一编号,明确专用章的使用范围第十二条企业订立合同应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示范)合同文本,没有规定标准(示范)合同文本的,合同格式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十三条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业认为需要公证的合同,应当办理公证手续第十四条合同签订后,企业应全面履行合同。在合同履行中,如出现不能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减少损失;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第十五条企业应建立合同的定期检查和统计制度。邮电管理局和部属总公司每六个月进行一次合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部第十六条合同发生纠纷时,合同承办部门应主动会同合同综合管理部门,研究解决纠纷的办法第十七条企业对在合同管理中成绩显著和为企业避免、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在签订、履行合同和合同管理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的,应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重大合同系指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合同,具体数额由邮电管理局和部属总公司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第十九条邮电企业的涉外经济合同、技术合同管理和邮电事业单位的合同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和部属总公司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合同管理具体办法,并报部备案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邮电部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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