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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陈某

    被告一:曾某

    被告二:冯某   

     陈某的婚姻道路曲折,丈夫与同事婚外情,并且早已蓄谋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将房产所有权转让给被告二曾某,陈某发现后,协商未果,不得不寻求法律帮助。  

     律师接受原告陈某的委托,代理该诉讼。   

     案情:2002年7月,原告与被告一登记结婚。同年10月购买某小区房屋一套,总价60余万元。产权登记在原告丈夫被告一名下。2005年2月,被告一与被告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上述房屋转让给被告二,价款为80余万元。产权也办理了过户,登记在了被告二名下。且被告二向中国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原告对自己丈夫买卖房屋的事实根本不清楚,直到2005年10月,原告才得知这一事实,于是找到了律师,寻求帮助。

    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  1、讼争房屋系婚后购买,虽然登记于被告一一人名下,但是仍是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一没有权利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卖房;  2、二被告原系同事关系,对于原告与被告一系夫妻关系和正在诉讼离婚的事实完全知晓,也知道出售的房屋是原告与被告一的夫妻共同财产,显然被告二不能构成系争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善意第三人;  3、二被告的恶意串通行为,系合同法明确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审法院支持了律师的意见,判决被告一与被告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被告归还贷款注销抵押权后将产权过户于被告一名下。

     被告二不服判决,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提醒:  婚后购买的登记于一方名下的房屋,仍是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无权不征得另一方同意而擅自出售,如果第三人不是法定的善意第三人,即使办理了产权登记,买卖合同也不受法律保护,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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