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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

来源:南京合同律师 网址:http://www.nbhtjfls.com/ 时间:2015-09-09 1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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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撤用合同是民法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

    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可撤用合同是民法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重撤销合同的范围应限定为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产生错误的认识,致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2)是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按照我国的司法解释,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可撤销合同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民事行为。  >>全文

    可撤销合同的效力

    合同是民法上最重要的一类法律行为。而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本质。基于民事生活实践的事实,意思表示呈现为不同的类型。既有无任何瑕疵的意思表示,又有存在瑕疵的意思表示。可撤销合同制度正是针对民事生活中有瑕疵的意思表示而设计的制度。可撤销合同是指意思表示不真实或意思表示瑕疵,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成立且具备一定效力的合同使其效力归于消灭的一类合同。

    可撤销合同的范围

    在德国法中,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主要指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许多大陆法系国家也将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归入可撤销合同的范畴。我国《合同法》第54条列举了可撤销合同形成的原因:

    1、重大误解即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品种、质量、规格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的损失。

    2、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它对利益受损方而言,并非自愿接受。其主要特征在于一方利用对方缺乏经验和紧迫而乘人之危。  >>全文

    可撤销合同中重大误解研究

    合同的可撤销,是合同效力外在表现形式的一种。可撤销合同具体是指因违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当事人可以行使或可以不行使撤销权而使其归于无效的合同。合同的可撤销,侧重保护和突出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交易时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请求法律加以干涉,保证当事人真实的意思得以实现。现实交易中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不在少数,但产生纠纷后许多当事人却不知道行使撤销权,撤销或变更合同内容,以保护自己已经或即将受到损害的利益。即使有部分当事人提出撤销请求,审判实践中也往往作为无效合同处理,尤其当这种撤销请求不明确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更难以通过法院裁判得到保护。因此,有必要对可撤销合同及其成因进行深入研究,清楚其真实涵义及立法本意,以便于实践操作中准确适用。

    我国《合同法》第54条对可撤销合同的原因规定为4个方面: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和胁迫、乘人之危。对可撤销合同的原因规定,与《民法通则》相比,《合同法》没有任何进步,更不用说与外国立法相比仍然滞后。《合同法》立法时,专家建议稿曾专门用一节的篇幅规定了可撤销合同,其中包括5条,对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不当影响等都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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