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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为可得利益。

    《民商事合同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益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

    可得利益仅限于未来可以得到的利益,主要指获取利润所对应的利益。由于对方违约,守约方不能取得合同规定应交付的财产,因而造成其生产经营活动中断或从事该活动的基础和条件丧失,从而导致利润损失,这就是一种可得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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