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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2003年出台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关于消费者买房后何时能够取得房产证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买房后何时能取得房产证 直都是购房人十分关心的问题,现在通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里的条款没有约定购房人取得房产证的时间,而只是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有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这里只是规定了开发商报送材料的时间,而没有规定购房人取得房产证的时间期限,在实践中等于没有对开发商约定何时能让购房人取得房产证,因为很多时候开发商在房屋交付使用后还有可能一些审批手续没有完善,例如土地出让金没有交纳完全,房屋大产权证已经抵押,擅自变更规划没有得到批准等情况,这种情况下尽管开发商把材料报送到房管部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其结果肯定是办不了房产证,如果购房人当初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和开发商约定取得房产证的时间的话,是无法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的,受损失的只能是购房人了,因为只有房产证才是房主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 这次《解释》的出台,有效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充分保护了购房人的利益,解释的第18条对此规定了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书面约定了购房人取得房产证的具体时间,如果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到期购房人没有取得房产证,开发商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双方在合同里约定了具体的违约责任,按其约定;如果只约定了时间,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购房人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总额要求开发商支付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笔者建议购房人最好是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实践中一般是按照每天支付已付房屋总价的万分之二至万分之五,越高对购房人越有利,因为这样不仅购房人可以获得更多的赔偿,而且计算依据明确,对开发商也起着有效的约束作用。 第二,如果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没有约定,购良人取得房产证的具体时间,该房屋若是—预售房,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期房,按照解释的规定,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购房人应取得房产证,如果因为开发商的原因致使购房人没有取得房产证,即使合伺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开发商也要支付相应的房价款利息。这里所说的房屋交付的标准就是开发商交钥匙的时间。 第三,如果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该房屋已经竣工成为现房,按照解释的规定,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内,购房人应取得房产证,如果因开发商原因购房人没有取得房产证,同样要支付相应的利息。同时,解释的第19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按《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这里所说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是指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如果因为开发商的原因,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一年,或者第33条规定的时间一年,购房人仍然没有取得房产证的,购房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包括利息损失、装修费用和其他的实际合理损失。例如,有些因为开发商迟延交纳土地出让金导致办不了房产证;因为开发商擅自改变规划或房屋用途办不了房产证等。 最后,说一下《解释》的适用范围问题。《解释》的正式施行是从2003年6月1日开始,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二审阶段的,都适用该解释。《房地产管理法》是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这也就是说,凡是在1995年1月1日后订立的购房契约或合同,如果发生纠纷,没有起诉而准备起诉的、已经起诉但在6月1日前没有结案尚在一审、二审过程中的(再审案件不适用),都可以适用《解释》。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这次《解释》的显著特点就是它的适用时间宽泛性,在以往发布司法解释中这种情况是不多见的,可见国家已越来越重视保护购房人的权益了,相信房地产市场不久肯定会得以完善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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