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诚信,竭诚为您服务!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买卖合同

分享到:0

        【讨债合法】为了讨回货款而私自扣车 法官提醒需“合法讨债”

    关于合法讨债的案例时常见诸报端。日前,江阴市人民法院便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例。

    由于买货人钱某迟迟不给付货款,心急如焚的卖方黄某一面向江阴市人民法院起诉,一面私自将钱某的轿车扣押下来拒不返还。近日,在承办法官的倾情调解下,被告钱某愿意一次性支付货款本金,而原告黄某则放弃利息的诉讼请求,并将车辆返还给被告,这起可能引发侵权纠纷的案件得以顺利和解,原被告双方对处理结果均表示非常满意。

    原告: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我为什么不能扣你的车?

    原告黄某是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某钢管公司的总经理,2008年起,他与江阴当地一家不锈钢公司总经理钱某签订了买卖合同,双方合作进展顺利。然而从2009年2月起,由于资金周转不灵,钱某开始拖欠货款,至2010年3月,经双方结算,不锈钢公司共结欠黄某货款和违约金近13万元。此后,黄某多次向钱某催要货款,2010年4月,钱某的员工开车来到靖江,向黄某说明情况。而心急如焚的黄某在看到钱某的轿车后,心生一计。随后,他叫来厂里的工人,强行将钱某的轿车扣押下来。

    不仅没能推迟还款日期,连自己的轿车也被人给扣押了,得知消息的钱某要求黄某立即返还轿车,却被黄某给驳回:“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我扣你的车是维护我的正当权益,要想拿车,把货款还来!”不仅如此,黄某还一纸诉状将钱某告上了江阴法院,要求钱某归还货款和违约金近13万元,并支付利息。

    被告:要不是法官,我的车子还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回来呢!

    案件审理过程中,钱某对拖欠货款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黄某私自扣车的行为愤怒不已,他要求黄某马上返还车辆,并赔偿车子被扣押期间的租车损失和车辆折旧费,否则他将另行提起侵权诉讼。原被告双方各执己见,言辞激烈,矛盾大有一触即发之势。

    若依法对货款予以判决,扣车行为另案处理,对承办法官来说是个省心省力的好办法,但却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和成本,也不能真正化解矛盾。为此,承办法官多次对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对黄某不正确的讨债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也让钱某设身处地,换位思考。经过二十余次的电话沟通和面谈,最终让原被告双方由敌视的态度向和谐、友好的方向转变,达成了前述的调解协议。

    事后,承办法官往返长江两岸,与原被告双方一起进行了货款交接和车辆的检验,开着阔别半年的车子,钱某抑制不住内心的激动,连连感谢:“要不是法官,我的车子还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回来!”

    法官:债权人在日常生活中要合法讨债。

    目前,债务人可以扣押债权人财产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按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扣押该债务人的财产。二是当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便可扣押抵押物,并可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除此之外,债权人强行扣押债务人财产,属私自执法,侵害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虽说欠债还钱,但除非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债权人并没有权利直接扣押债务人的财产,而只能向法院起诉以合法的方式来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否则,就很可能由合法转变为违法,从而得不偿失。

   

联系方式CONTACT INFORMATION

  • 刘睿
  • 手机:13813990202
  • Q 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邮箱:13813990202@163.com
  •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新城科技园国际研发总部园4A栋14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