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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输合同纠纷】托运人的注意义务――一起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代理后感

    近日作为被告某运输车队的诉讼代理人参与了其被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原告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在承运了一批硅钢片至广州花都某公司途中,因采取防雨措施不当,造成钢片进水,导致发生锈蚀现象,之后原告对该批硅钢片进行了降价处理,从而诉请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该降价处理损失7万余元。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被告运输公司要想减轻或免除运输公司的责任,除非有证据可以证实: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否则就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找到上述证据和资料就是本案的关键。

    受理该案后,我与承运该货物的司机进行了详细的沟通,了解到:

    (1)承运当天下了暴雨,承运的小量硅钢片被雨淋湿属于事实;

    (2)司机在运输途中采取了用雨篷覆盖的方式进行避雨

    (3)原告只是将按规格裁剪后的硅钢片进行了简单捆扎,并没有对之进行外包装就交付运输了。

    (4)在交付运输时,未对运输货物作出必要的警示标志,告知运输中应当注意的事项,如:不能被雨淋、注意防潮等。

    由于对硅钢片的性能和作用不了解,受理案件后,就打了个电话咨询了做钢材贸易的几个朋友并上网查阅了相关资料,对硅刚的性能和作用进行了详细了解:硅钢片主要是用来做变压器铁芯材料的(硅钢片是指加了硅的钢片),硅钢片在运输或保管期间若被雨淋或受潮,会让硅钢片出现锈蚀,从而会影响到硅钢片在使用过程中质量的,因此,行业要求硅钢片在出厂以及库存保管时,除硅钢片本身要采取一些防潮防锈措施外,对硅钢片的外包装也要求做一些防水、防雨、防潮等防护措施的,以延长硅钢片的保管期限。

    律师代理意见

    以下是本人代理该案的部分答辩意见(摘录)

    一、原告的过错及过错表现

    1、原告未履行对托运货物进行合理包装义务

    首先,按照《合同法》和《汽车货物运输规则》规定和要求,托运人对托运的物品应当在足以保证运输、搬运装卸作业安全和货物完好的原则下进行包装,也就是说,对托运货物进行合理包装是托运人的义务。

    第二、本案所托运的硅钢片是用来做变压器铁芯材料的(硅钢片是指加了硅的钢片),硅钢片在运输或保管期间若被雨淋或受潮,会让硅钢片出现锈蚀,从而会影响到硅钢片在使用过程中质量的,因此,行业要求硅钢片在出厂以及库存保管时,除硅钢片本身要采取一些防潮防锈措施外,对硅钢片的外包装也要求做一些防水、防雨、防潮等防护措施的,以延长硅钢片的保管期限。作为专业从事钢材贸易的原告,其应该知道硅钢片在保管上述特殊要求。然原告交付给答辩人承运的硅钢片料材却没采取任何外包装来达到防水、防雨、防潮的目的,直接在承运的硅钢片进行打包的。因此,原告未履行对托运货物进行合理包装义务的行为本身就给这次货物运输和保管埋下了隐患。

    附:

    《合同法》第三百零六条“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第三十五条“托运货物的包装,应当按照承托双方约定的方式包装。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在足以保证运输、搬运装卸作业安全和货物完好的原则下进行包装。”

    2、原告未履行对托运货物的运输注意提醒义务。

    按照《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的要求,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有提醒承运人注意的义务,即:托运人在交付托运货物时除要准确表明货物的名称、性质、件数、重量、体积以及包装方式并应根据货物性质和运输要求,按照国家规定,正确使用运输标志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然原告在交付运输时,除没有履行前面所说的对托运物品进行防水、防雨、防潮包装处理义务外,也没有对在托运货物上作出任何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或以书面、口头方式告诉答辩人,运输物不能被雨淋,告知答辩人所需注意的事项以及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履行警示告知义务。

    另外,运输当天,本来就下大雨,原告既然知道被托运物是不能被雨淋的,那么其完全可以要求延缓运输或提醒并要求答辩人在雨中进行运输作业时改用其他箱式车辆进行封闭运输,然原告并没有如此要求,仍然将之作为普通货物交付给答辩人进行承运。答辩人按照普通货物通用运输的方式进行运输并无过错。

    附:

    国际标准ISO780-997《包装――搬运图示标志》规定使用的怕雨淋标志

    《汽车货物运输规则》

    第二十九条:托运人在交付托运货物时应准确表明货物的名称、性质、件数、重量、体积以及包装方式。

    第三十六条:托运人应根据货物性质和运输要求,按照国家规定,正确使用运输标志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二、答辩人运输途中所采取的防雨措施合理恰当,无过错。

    原告按照普通货物交付给答辩人进行承运,答辩人按照普通货物通用运输的方式进行运输本身就没有过错。从原告诉状来看,原告是确认答辩人在运输途中已经采取了防雨措施,只不过措施不当而已。但对于答辩人所采取的防雨措施,答辩人认为:为防止运输货物被淋湿,答辩人对运输货物使用雨蓬覆盖,符合通用运输规范,所采取的防雨措施应是得当的。至于运输货物覆盖雨蓬后,出现小量货物被淋湿,则属于允许范围内,何况原告本身就没有告知或提醒或要求答辩人要采取不被雨淋的前提下进行封闭箱式运输。

    之外,本律师还就原告降价处理是否合理、方式是否得当,是否符合“减损规则”的规定等发表意见(略)。

    本案目前已经二次开庭审理,法院尚未对本案作出判决。

    建议与思考

    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从交付的运输货物包装和对交付运输货物运输要求警示提示来进行抗辩,我认为应该是比较成功的抗辩理由,我们暂且不考虑法院对此观点的接受和接受程度,但应该引起我们运输单位和托运人一个思考:

    如何按照《合同法》和《汽车货物运输规则》规定和要求,对托运的物品在足以保证运输、搬运装卸作业安全和货物完好的原则下进行包装,按照《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的要求,履行对托运货物的提醒注意的义务。

    庭审辩论插曲

    在法庭上,还有一个小插曲,审理法官根据被告的上述答辩询问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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