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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房产广告是这样的规定的: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这条规定可以作这样的理解:    房产广告原则上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房产广告具有法律效力,购房人可以据此主张开发商的违约责任,而无论该广告是否写入了购房合同中。这两个条件是:    一、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承诺具体确定;    二、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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