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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男子冒用其他单位名义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订金和好处费34500元。昨日获悉,该男子因合同诈骗罪被洪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处罚金2000元。

  去年3月21日,40岁的黄梅无业男子赵某冒用黄梅县建安工程公司的名义,找到云梦县第五建筑公司的夏某,称江汉区杨汊湖红丰小区“有两栋商品房建设工程”,需要转包,

  并与之签订”转包“合同,以收取订金为由,赵某骗取夏某现金25000元。

  今年7月19日,赵某再次以虚构的“湖北长青建工公司第三项目部”的名义,与新洲区第十二建筑安装公司签订转包“华中科技大学城建学院两栋学生公寓楼建设工程”的虚构合同;当日,赵某以收取好处费为由,骗取新洲区第十二建筑安装公司梅某9500元。洪山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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